凉山新闻联播 | 凉山州红十字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闭幕
- 编辑:5moban.com - 18此外,环保部要求各地结合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治理任务的需要,围绕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建立重点推介项目库,上报一批、实施一批、储备一批。
郝吉宁表示,到2030年前后,京津冀地区每个家庭有一辆汽车可能不算一个不合理要求,所以机动车还是增长的趋势,这种情况下我们还要积极的使机动车单位行驶里程能够污染排放减下来,优化使用,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还需要我们比较大的改变。业内认为,这将有效遏制此前一些企业出现的车辆排放标准造假问题。
按照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的环保信息,包括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并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根据环保部数据显示,我国已连续七年成为世界机动车产销第一大国,去年全国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初步核算超过4532万吨。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按照环保部近日发布的新规,今后,新生产机动车及进口汽车生产企业环保信息公开将有望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以随车清单的形式公开机动车主要环保信息。就此,环保部近日制定发布了《关于开展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在产品出厂销售或者进口销售前,在本企业官方网站公开车型或机型的相关环保信息,并同步上传至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供政府有关部门、公众和企业查询使用。
中国工程院院士郝吉宁认为,考虑到我国机动车年增量仍然非常可观,当前必须通过多元手段防控机动车尾气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尤其是只占比一成多的国Ⅱ及国Ⅱ标准以下汽车,其排放量超过汽车排放总量的六成,这其中也不乏一些假国四重型货车基于前述的欧美国家棕地治理与再开发的研究对现阶段的中国城市旧工业区相应的问题提点建议和启示。
对棕地进行等级分类可以使治理更加有效。(3)非营利机构非营利机构包括社区团体和其他非政府组织。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也通过自愿清理计划和一些财政、税收工具来促进棕地的治理与再开发。非营利性组织可以更多地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从居民的利益角度再开发棕地。
政府对棕地项目提供低息贷款、税收减免等财政工具对于大公司而言影响甚微,他们可以依靠自己的资金而不是向银行贷款。对于如何前置性地处置城市土壤中已经存在的污染或危险物, 环评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3)责任确定和基金建立。无论美国还是欧盟国家,在棕地治理与再开发过程中,完善的法律法规都是非常必要的。不仅没有对旧工业区残留污染物和潜在危险的综合治理,而且即便是项目环评也极可能成为一种形式。再开发这些地区可以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改善当地的社会治安环境。
德国土地利用法规规定由地方政府来控制对棕地再开发和管理。在欧盟一些成员国中有自己的涉及棕地问题的法律法规,如荷兰1985年的《城市和乡村复兴法》、1987年的《土壤保护法》(1994年扩展了土壤清理一节),德国1999年的《联邦土壤保护法》《区域规划法》《建筑法》。鲁尔区从19世纪中叶发端,以煤炭资源的综合开发为基础,以采煤、钢铁、化学、机械制造等重工业为核心,是德国的能源基地、钢铁基地和重型机械制造基地。依据棕地其未来的用途,对污染物和其在的危险物执行差异化的治理标准,可以大大节约财务成本和时间成本。
现阶段在污染场地的修复与再开发过程中,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由于鲁尔区的土地多为工业企业所有,这些棕地的原所有者在棕地再开发中就转变为开发商。
多起治理的棕地再开发引发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已经揭示了:兼顾多方利益基础上制度化安排存量棕地的治理和再开发的迫切性但遗憾的是,这类关于土地修复的明确规定在国内仍是凤毛麟角,多数城市在土地治污的过程中,环评环节仍是企业和政府自说自话,相关单位既当裁判员又当守门员。
但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又如何保障受污染土地的修复效果呢?在谁受益,谁治理的模式下,开发商在修复过程中一旦发生偷工减料的情况,将会形成巨大隐患。同时该法案建立超级基金,在污染责任不清的情况下,用于垫付场地治理费用。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修复方案是把原场地的土壤平整后,铺上了一层土工膜。2011年,湘江流域作为全国首个重金属污染治理试点正式启动,该规划项目927个,总投资595亿元。同年,北京市正式实施《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
这则苛刻的法案提出,但凡涉及到污染事件的企业,都有可能要负清除污染后果的连带责任。目前,政府仍是土地修复资金来源的中流砥柱。
这样一所康居小区,实际上却建在化工厂原厂址上,污染严重。已建成的楼房不可能推倒。
从另一个角度看,在中国环评标准的缺失亦是导致土地修复乱象的主因之一。按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高达数亿的修复费用应由原武汉农药厂承担,然而农药厂早已于1994年倒闭,不可能再掏这笔治理费。
2011年6月,南京市要求所有正在开发的项目必须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之前未经风险评估的在建工程必须停建,补充风险评估。它规定了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土壤污染物的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所涵盖的污染物指标就高达89项。最终,在这块地荒废4年后,开发商起诉国土局,将土地退还给武汉市土地储备中心。同时,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很多老国企搬迁时没有完善的环评制度和土地修复制度,把废渣就地填埋了就搬走了,而当毒地引发事故时,污染企业可能早已不存在,也可能这块土地上已经建立过其他企业,该由谁来为这片污染场地负责就成为一个无解的难题。
政府财政吃紧,借债治污难以为继污染者难以追溯,开发商又不易管束,这种情况下政府只好承担起治理毒地的重任。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修复项目中,政府财政所占资金来源的比例为54.3%。
2006年武汉三江地产以4.055亿元拿下汉阳区的赫山地块,然而2007年年初,工人在进行桩基作业时,挖到深层土壤后陆续出现中毒反应,严重者出现倒地昏迷。环评通过,但被检测出存在隐患的土地不在少数。
而且采用这种修复方式,一旦塑料膜被侵蚀、破坏,土壤中的有毒物质仍会迁移到地面。但这项万众瞩目的大工程在执行过程中,却由于财政资金不足一直进展缓慢。
皮球踢给下家,谁受益,谁治理难保效果如果将治理任务转交给下一任开发商,是否能有效解决债无主的问题呢?有时,化工厂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处理土壤修复的问题,而是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后续开发商,将土壤修复留给接手土地的受益者进行。谁污染,谁治理这种为自己的过错买单的付费方式看起来十分合理,然而土壤污染问题的显现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其中利害很难在短时间内算清。湘江是湖南省境内最大的河流,然而其两岸化工厂众多,该区域土地一直以来饱受重金属污染。土地修复,仍需法律先行在我国,无论哪种模式,都难以保障土地修复的顺利进行。
以郴州为例,郴州的25 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在一年后没有一例通过竣工验收。2010年,根据武汉市环保局要求,该公司对小区土壤进行了修复。
这次事件也在当时被称为全国最大的毒地被退事件。长江明珠小区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是一所能解决6400多位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小区。
尽管如此,2013年底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还是仅完成投资108亿元,还不到《方案》595亿元的五分之一。冤有头债无主,谁污染,谁治理说易行难就像弄脏的衣服自己洗一样,谁污染,谁治理这一土地修复原则是我们从小就理解并认可的,也是目前在土壤修复过程中遵循的基本准则,然而这条原则在中国却难以执行。